留置权的实现方式为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后,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,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。
留置权适用范围如下:
1.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
(资料图)
2.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。
3.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。
4.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。
5.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。
二、抵押权与留置权的相同点如下:
1.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;
2.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;
3.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。
找法网提醒您,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、运输合同、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,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,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。
三、留置权设立的时间应该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,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。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,留置权之成立,需具备以下要件:
1.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。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。
2.债权已届清偿期。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,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,不能行使留置权。但是,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。
3.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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